判喊口号等上访者刑,莫若实现首问信访负责制

作者:鲁国平2010-03-1210:00:5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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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国平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他认为上访者到领导办公室和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等信访问题很严重,已经“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

同时他列出了20种应受到刑罚的信访行为,其中包括信访时喊口号、打横幅、散发材料、静坐,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非法聚集、滞留,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等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多次或有严重后果,那么将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无疑,刘庆宁代表反映的情况也确实存在,有些妨碍领导工作还很严重,在宪法允许的条件下需要适当进行约束可以理解,但众所周知,“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并且这些矢志不渝的上访者正是由于投诉无门,或在有关部门推诿扯皮的情况下才不得已以这样以一种极端方式闹事迫使上级领导处理问题的,语言以及行为过激难免。

从而我觉得,首先大多数第一责任在有关信访或领导部门不处理,或处理得不公正,并非上访者有意骚乱社会以及扰乱领导正常工作秩序,这是其一。

其二,虽然在《信访条例》里,明文规定了上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但由于国家没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约束以及规范信访和上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的处理责任,比如文件里规定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这些年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甚至打击报复的上访案件屡见不鲜,实质上最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几乎没有,即使一般被行政处分的也少之又少,何以?就是因为国家没有严肃的法律条文相约束,也没有强制的扎口管理机关或领导负责使然。

所以我以为,刘庆宁代表提议判喊口号等上访者刑,莫若实现像医院里治病一样实现首问信访负责制,出现问题唯主管机关以及分管领导是问,甚至即使要追究某些“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上访者的适当刑事责任,不妨也要同时加大追究在上访者上访过程中渎职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和打击报复的主办人员刑事责任,并且在《信访条例》里的一些受理规定也不尽合理,应该只要是行政机关主管范围内的无论什么案件都要无条件受理,逐级逐层予以落实法律责任。如此这般,有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有一副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严格的岗位法律责任约束双重保证,估计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上访问题不会太难!否则全部把所有法律责任都让弱势一方的上访者承担似乎有失公允。

新闻链接:
http://news.qq.com/a/20100312/000409.htm

本文作者:鲁国平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ksaaa112.blogchina.com/905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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